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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电诈分子1800元被行拘,法律不允许“黑吃黑” | 新京报快评
不少网友认为,周某、袁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,甚至给了电信诈骗嫌疑分子一次教训,不应该处罚。而当地警方称,两人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,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,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“反向诈骗”,依法也应予以处罚。
这两人骗了行骗者,该不该被处罚,取决于其行为本身是不是违法。
如果说,公众对于“反向诈骗”这一是非对错还不太清晰的话,那么,换成另外一个词,可能更方便理解——“黑吃黑”。
“黑吃黑”,一般指用违法手段侵吞、盗窃,乃至抢劫违法者的违法收入。要明白,诈骗、盗窃行为不会因为诈骗、盗窃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,而在法律上有正当性,“黑吃黑”更不是犯罪构成的“阻却要件”。
我国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,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。通俗说来,就是谁都不能偷、不能抢、不能骗,包括违法犯罪分子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保护。换言之,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偷、抢、骗,也是违法的。
电信诈骗作为一个犯罪链条长、涉及人数多、法律关系复杂的犯罪现象,需要一体纳入国家法律的评价,而法律绝不会认同“黑吃黑”。
电诈中的“黑吃黑”,实质是共同对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。在本案中,周某、袁某看似快意恩仇,反向骗到了电诈分子的钱,但这些钱本身就是赃款,从源头上说,还是上游被害人的血汗钱。
那么,可能有人发问,反向诈骗算不算受害人对于电诈分子的正当防卫?答案是不算。因为,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,不法侵害应当具有攻击性、破坏性、紧迫性等行为特征。
电诈虽然是犯罪行为,但不具有前述的攻击性。用法学家举的例子来说,不能够对贪污犯罪去实施正当防卫,因为贪污犯罪没有直接的攻击性。同理,也不能对电诈搞这样的正当防卫。
说一千,道一万,受害者不能用非法手段“报复”骗子。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的起点都是制止同态复仇、禁止私刑处罚,而代之以由国家机器垄断刑事调查权和刑事惩戒权。
回到案子本身,如果诈骗骗子合法,偷窃小偷合法,抢劫抢劫者合法,那就是一个活脱脱的、以暴制暴的“水泊梁山世界”。惩戒电信诈骗,本身不能用电信诈骗的方式,不然自己就越过了法律的边界。
当然,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案情,对两位当事人也应当从宽处理,不能将其越过了法律边界的报复,简单等同于普通的电信诈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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